《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文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2號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號已經2004年3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第5次常務會議、2004年8月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范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相關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以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非營利性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營利性汽車;二手車是指自辦理完機動車登記手續起至規定報廢期限前一年,發生所有權變更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算和結算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期限貸款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申請個人汽車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固定詳細的居住地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穩定合法收入或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有能力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
(二)貸款擔保;
(3) 所購汽車的性能和用途;
(四)汽車工業發展與汽車市場供需情況。
第十一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用檔案。借款人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件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借款人收入水平和資信狀況證明;
(三)購車協議、車型、發動機號、底盤號、價格、購車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方式;
(五)催收記錄;
(六)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在借款人授信中增加對商用車經營資格證書、商用車折舊和保險信息的年檢文件。
第3 章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于購買車輛和(或)零部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經銷汽車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企業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的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有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穩定合法收入或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或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