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賣危險品怎么處理
一、如何處罰倒賣危險品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沒收違法所得:運輸的貨物是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運輸的貨物為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品,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
(二)使用作廢、偽造、涂改、注銷或者其他作廢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出許可物品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2、危險品銷售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刑法》第125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存放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存放危險物品罪
2.《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133條危險駕駛罪作出補充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負直接責任。根據對危險駕駛罪的定罪處罰,將《治安管理處罰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升級為“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5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堅決抵制并積極舉報在互聯網上非法發布、傳播危險品信息的行為,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是我們每個人的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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