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人無責保險公司賠償嗎
例如
為避免酒后“酒后駕車”,張某沒有開車送他回家,而是請朋友宋某幫忙開車。途中,他追尾撞上一輛三輪車。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宋某負全部責任。本案誰負責賠償?
律師發言:
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十三條:“幫傭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在幫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傭明確拒絕的,幫助,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助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助人與被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宋司機是幫工,有重大過失,應與被幫工張某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經營利益上看,宋某駕駛車輛的目的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送張某民回家,張某民享受經營利益。宋某出于友情幫助,不計報酬,屬于自愿幫助性質。又因宋某在交通責任認定中負有全部責任,屬重大過失,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宋某與張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他相關案例簡介:
2013年8月12日下午,在一家裝飾設計公司工作的趙亮(化名)騎著電動助力車外出辦事。路過路口時,不小心撞傷了路過的左女士。經醫生診斷和司法鑒定,左女士的傷勢為右脛骨平臺骨折并塌陷,留下右膝關節活動障礙后遺癥,屬于十級殘疾。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趙亮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左女士不承擔事故責任。
今年5月,左女士將趙亮及裝修設計公司訴至長寧區法院。左女士認為,趙亮是一家裝修設計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在上班時間,裝修設計公司應對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于是要求裝修設計公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損失共計19.7萬余元。
裝修設計公司辯稱,根據趙亮在公司檔案上寫的“未經核實的申請”,事發當天趙亮外出為公司采購材料,但事發地點恰好與公司的對面。趙亮該走的宜山路方向。所以,趙亮出現事發地點是因為他自己的私事。本案事故并非趙亮履行職責期間發生,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趙亮系該裝修設計公司員工,趙亮提交的“不打卡申請書”顯示:“8月12日下午到宜山路選材”。長寧區法院對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裝飾設計公司賠償原告左女士醫療費、傷殘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損失。
律師說:
問:如何判斷是否履行職責?
答:以是否從事單位分配的任務為判斷標準。一般而言,工作時間內的行為可視為職務行為。
問:事發時趙亮是否在履行職責?
答:被告裝飾設計公司以事發地點不是趙亮到宜山路的最短路線為由,認為趙亮出現在事發地點是因私事,并進一步否認趙亮是在表演他在事件發生時的職責。對此,法院認為,首先,趙亮的“未經核實的申請”在事發當日下午得到了公司的同意和確認;其次,事發地點是裝修設計公司到宜山路的合理路徑。因此,事發時,趙亮是在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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