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車珠海年檢 珠海車年檢在哪里辦理
1、深圳號牌車輛去外地辦理車輛年檢過期,需先到車輛登記地深圳市車管所出具《通關證》代辦異地車輛年檢。 2、根據2012年9月12日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50條規定,除大型客車和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接受檢查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主管部門報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托核發檢驗標志。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前,應當先完成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處理。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或者機動車行駛證。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出具核發檢驗標志委托書。機動車經檢驗合格后,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受委托的車輛管理機構申請檢驗標志,并提交簽發檢驗標志的授權書。受托車輛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核發檢驗合格標志。三、遠程年檢的步驟及所需材料: (一)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完成對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二)車主需到車輛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出具車輛年檢委托通知書,同意委托異地車輛管理所對車輛進行年檢。辦理車輛年檢委托通知書時,須攜帶負責人的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車輛年檢委托書,必須到車輛登記地的車輛管理所辦理。不辦理車輛年檢委托通知書的,不得異地年檢。不過,辦理委托通知書時,車主不一定非要親自前往,親友可以到車輛登記地代為辦理。 (三)完成委托車輛年檢手續后,車主將車輛開到當地車管所指定的車輛檢測大廳進行在線檢測。 (4)車輛檢驗合格后,持車輛檢驗報告到當地車管所服務窗口打印檢驗合格標志。
深圳牌小車可以在珠海年審嗎
是的!不過好像要交500元的代理費!在深圳車管所辦理異地委托檢驗手續后,即可在珠海市辦理年檢。
珠海車輛年檢在哪里年檢?
一、車輛年檢在哪里年檢1、車輛年檢可以到車管所,也可以到機動車駕駛證簽發地或機動車駕駛證簽發地以外的地方。它被發行了。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證未因同種或者以上責任人死亡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計分期結束。 2.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九條臨時進境機動車需要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所在地的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進境機動車號牌出入境和駕駛執照。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統一的號牌管理信息系統制作、發放、收回、銷毀機動車號牌、臨時駕駛證。第五十二條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遺失、遺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或者補發。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對報送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收回損壞的登記證、行駛證,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補發或者補發登記證、行駛證。補發、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行駛證的,原機動車行駛證、行駛證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2、車輛年檢需要帶什么材料?車輛年檢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機動車年檢記錄表; 2、車主身份證復印件; 3、駕駛執照;車輛或修理廠修理的車輛需要在檢驗單上蓋章; 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證書; 7、輕型汽油車需要提供穩態工況法的尾氣檢測報告。
外地人在珠海買車年審可以本地審嗎
外地車輛可在當地年檢,但需出具外地車管所委托檢驗通知書,同意該車在當地年檢: 1.外地牌照原注冊車管所牌照下發委托檢驗通知書
外地車在珠海年檢需要什么
除大型客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向車管所提出申請在注冊地授權頒發檢驗標志。辦理材料(一)登記地車管所1、機動車登記證或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委托車輛管理所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3.《委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原件;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原件;保險憑證第三頁原件;原件遺失的,提交其他加蓋保險公司印章的復印件,或者其他“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6.本年度車船完稅或免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其中,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交強險憑證上簽注稅務信息的,應當保留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證書原件。登記辦理地車管所1.受理2.簽發《委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 補充資料: 車輛年檢相關要求: 1.根據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 9月16日起試行1年以內非營運汽車和其他小型微型客車(面包車、7座及以上車輛除外)免檢。 2、免檢期限為6年,包括今年9月1日前購買的符合條件的車輛。具體而言,2012年9月1日之后注冊的車輛可享受兩次免檢優惠; 2010年9月1日之后注冊,2012年8月31日之間注冊的車輛,只能享受1次免檢。 3、車主還是需要2年定期檢查。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完稅或免稅憑證,對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進行處理后,可直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查驗標志。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應當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乘用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中型非營業性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查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后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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