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內各種標識功能的識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汽車生產企業產品外部標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汽車生產企業增強質量意識和品牌意識,實施010- 3000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產品外部標志,是指已注冊的商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商品產地、車型型號、發動機排量、變速箱型號、驅動型號等反映車輛特征的標志。特征。
第三條在中國生產并在國內市場銷售的汽車,適用本辦法。國內生產的國外市場汽車和進口汽車沒有統一要求。
第四條汽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規范和管理汽車產品外部標志標識工作。編輯本段第二章標志的標注
第五條國產汽車應當在車身前部外表面明顯醒目的部位至少安裝一個永久性商品商標。
第六條國產乘用車、商用車、掛車,應當在車身后部(車身后表面)顯著位置標示汽車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商標、型號名稱等。保險杠上方的車身)。標示商品圖形商標的,應當標示在車身后部外表面左右中間位置(車身后部備胎架或車門左開的車輛除外)并在身體的后部)。汽車生產企業的合資各方將各自中文名稱簡稱組合或者標注各自注冊中文商標的,不得再標示生產企業名稱。
第七條底盤外購的專用車應當保留原底盤的商品商標和生產廠家名稱,同時標示專用汽車生產廠家名稱、商品商標、型號名稱等信息.
第八條汽車零部件產品應當標示生產企業的商品商標或者企業名稱,具體標示方式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三章標簽要求
第九條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必須使用漢字標示。長度大于4.2m的車型,漢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長度小于4.2m的車型,漢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制造商的名稱和產品的文字標記必須使用相同的材料標記。
第十條型號名稱可以使用漢字或字母,字符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條汽車產品外部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車輛產品標簽、車輛交付憑證等單證標注的內容一致。
第十二條乘用車、商用車前后標示,應當永久保持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商品商標、型號名稱,不得采用噴漆、不干膠粘貼等方式。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第2.1條定義的車輛,包括乘用車(定義見2.1.1)和商用車(定義見2.1.2) ),其中2.1.1.11、2.1.2.3.5、2.1.2.3.6定義的車輛為專用車輛;所謂掛車,是指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2.2規定的車輛。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汽車生產企業名稱,是指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名稱或汽車生產企業名稱《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具體標注可以使用企業全稱,也可以使用企業簡稱。使用企業簡稱時,應在《公告》申報中備案。國內汽車生產企業(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據母公司的要求標注公司名稱或簡稱。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永久保養,是指產品在使用壽命內不得老化、自然脫落。這
第十六條自2006年2月1日起,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產品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不予注冊。《公告》。
第十七條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公告》范圍內盡快對車身外部標志進行調整。自2006年5月1日起,《公告》范圍內的所有機型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要求,否則相關機型將暫停《公告》。這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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