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交警隊最多可以扣留多長時間
2023-06-27 14:36:54
作者:蔡金盛
1.如果車輛不需要檢驗鑒定,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肇事車輛的期限一般為33天;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58日;
3、情況極其特殊(不能在20日內完成車輛檢驗鑒定的,最長為60日),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1日;
需要復驗鑒定(復驗鑒定期限為20日),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日;
需要復驗鑒定(復驗鑒定期限為60日),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日。
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巡查、勘察、取證;因取證需要,可以扣押肇事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需要取證,可以扣押肇事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并出具行政強制措施證明。被扣押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需要檢查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查鑒定。尸檢應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內進行。
現場調查結束三日后需要檢查鑒定的,應當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時限,約定的時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查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送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查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委托其他檢驗鑒定機構或者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定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復驗鑒定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復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自檢查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收繳扣押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和扣押物品。
來自:中國交通事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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