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多少小時
嚴格要求客運駕駛員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2小時,但每月累計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靠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具體如下:
1、24小時內行駛累計不超過8小時: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應當嚴格要求客運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2小時,但每月延長的總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2、連續行駛不超過4小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屬于違法行為。
3、扣分處罰細則:連續行駛4小時,一次扣12分,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扣6分。
4、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扣12分,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扣6分;
5、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在開車前,應檢查車上每位乘客的安全帶是否系好,并打開動態監控系統,做到車輛運行實時在線。途經旅游景區時,如遇到山路崎嶇,道路技術等級低、安全隱患多的路段,要小心謹慎駕駛,不要強行超車、會車。遇緊急情況,要及時制動,切莫急打方向。
避免疲勞駕駛最重要的是保證充足的睡眠和休息,同時,還應提前規劃合理的行車路線,避免因走錯路導致行駛路線變長,延長駕駛時間。對于運行在超長線路上的客運車輛,企業要積極探索接駁運輸方式,創造條件保證客運司機停車換人和地面休息。對于長途臥鋪客車,企業要合理安排班次,盡量減少夜間運行時間。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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