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設計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
公路設計必須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設計人員必須知曉。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與公路勘察設計相關的主要條款摘錄如下: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
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起向外50米;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八條“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禁止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
特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大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中小型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二級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橋梁、隧道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工程項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
這些條款是《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提出的要求,反過來說,在新建公路設計過程中,如果遇到這些設施時,需要采取繞避或拆遷等方案。建議設計人員仔細閱讀前述法律法規,以便在勘察設計中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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