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駕駛證和吊銷駕駛證的區別
1、扣留駕駛證和吊銷駕駛證的區別如下:
(1)措施不同。扣留駕駛證屬于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吊銷駕駛證屬于因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銷的情形;
(2)目的不同。扣留駕駛證是為了查明當事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以便作出正確的處罰決定。吊銷駕駛證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在重特大交通事故中承擔一半以上責任的駕駛證持有人將按規定吊銷駕駛證;
(3)兩者的對象不同。駕駛證合法獲得的駕駛人在出現違法行為時會被扣留。如果駕駛證是非法獲得的或出現重大問題,就會吊銷;
(4)重新恢復駕照的時間不同。扣留駕駛證只要違法行為得到及時處理并繳納罰款,并符合條件的可以退還駕駛證。吊銷駕駛證即文件被取消,如果想取得限時駕照,必須重新學習。例如,駕照被吊銷三年后,意味著三年內不能再領駕照;
(5)處罰的情境不同。扣留駕駛證需要及時處理并繳納罰款。吊銷是在發生重大違法行為后才會吊銷駕駛證,即駕駛人嚴重違法法律才會吊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一十條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交警扣留駕駛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交警扣留駕駛證的法定情形包括:
1、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7、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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