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異地過戶需要什么手續
車輛異地過戶需要以下手續:
汽車異地過戶的手續:異地過戶時需要在車輛屬地辦理交易提檔手續,需要提取的有車輛檔案、購置稅檔案、養路費檔案,全部辦理完成后,回本地區進行上戶手續辦理即可。
車輛過戶所需資料:
1、《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
2、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原件或者原件及復印件。其中,二手車銷售發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應當是原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原件(海關監管的機動車)。
5、行駛證原件。
6、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張貼機動車標準照片和車架號拓印)。
7、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8、機動車標準1張。
9、《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請的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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