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的全責,對方車輛修好后要折舊費,怎么辦
2023-11-23 19:25:00
作者:蔡金盛
對方要的應該不是所謂的折舊費,而是車輛貶值損失(二手交易時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貶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二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財產范圍,并不包括車輛貶值損失。在判決不支持車主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的絕大多數案例中,法院援引的規定也是這一條。法院通常認為:該司法解釋并未將車輛的貶值損失列入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賠償范圍之內,因而不支持車輛貶值損失的主張。
當然,如果屬于以下兩種類型的車輛,部分法院會考慮支持貶值的費用:
1、用于交易目的的車輛或者待售車輛;
2、購車時間較短,車輛受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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