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事故車輛折舊費怎么賠償
2023-11-23 20:14:48
作者:蔡金盛
汽車事故車輛折舊費賠償如下: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根據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以及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于交通事故致傷的情況,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于交通事故致死的情況,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于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并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調解書應當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并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拓展資料】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物價定損后,要求對方賠償車輛的折舊損失。從民法理論上講,受害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中規定的侵權損害對象不僅包括權利,而且包括權利以外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
車輛減值損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損失的構成條件,能夠作為一種民法上損失進行認定,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車輛減值損失是一種屬于民法范疇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就此主張權利,就侵權所致全部損失予以救濟。對于車輛減值損失數額的認定,應依據法定的價格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來裁判,法官不得隨意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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