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車手續流程
賣車手續流程如下:
1、買賣交易:買賣交易是指買賣雙方通過國家指定的交易機構辦理車輛買賣交易并取得交易發票的交易行為;
2、過戶轉移登記:過戶轉移登記,就是買主將車過戶到自己名下,憑取得的二手車交易發票通過各地車輛管理所辦理車輛交易后的產權轉移登記,并取得新的行駛證等;
3、稅費變更登記:稅費變更登記的內容是指在車輛過戶完成后,到各稅費征稽處、保險公司辦理車輛附加手續的變更登記。主要包括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車輛保險以及各地規定的其他稅費。
以下是不能過戶的車輛:
1、未經批準擅自改裝、改型及變更載貨重量、乘員人數的;
2、達到報廢年限的;
3、屬控購車輛無申報牌照證明章的;
4、申請車主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
5、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6、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7、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未解除監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未滿的。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七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于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屬于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還應當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屬于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實現與有關部門聯網核查道路運輸許可信息、車輛使用性質信息的,還應當核對相關電子信息。屬于需要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的,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并核發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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