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車為什么不能過戶
抵押車就是抵押車,抵押車沒有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是不能過戶的。而且買賣后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以該抵押車輛實現債權,因此,購買這樣的車輛應非常謹慎。
抵押車是指原車車主將車子抵押給了債主,也是種擔保,當汽車作為抵押物之時就成抵押車,像此種抵押車通常狀況下也是抵押車雙方或者三方當事人去機動車登記機關處理抵押登記當中也會表明抵押時間時效又或變更或是注銷記錄,不過不是在所有狀況下抵押車都能去購買。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擴展資料:
案例:購買抵押車錢車兩空起訴遭駁回
2016年7月,韋某打算購買一輛汽車,在微信中與李某商談車輛買賣事宜,李某表示有車輛出售,也告知了韋某車輛存在抵押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在鹿寨縣范圍內使用問題不大。
韋某將購車款36200元交給李某和韋某伊。李某和韋某伊拆除涉案車輛原定位系統后將涉案車輛及車主行駛證等材料交給韋某使用。涉案車輛車主為李某青,第三人匯通廣西分公司為該車輛抵押權人。2017年1月9日,涉案車輛被告第三人拖走。
法庭上,原告韋某主張二被告在車輛買賣過程中存在欺詐,隱瞞了車輛已設置抵押的情形,導致車輛被抵押權人拖走。
但從原告提供的其與被告李某的微信記錄中體現出被告李某已提醒車輛存在抵押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而原告作為車輛買受人,在2016年7月收到車輛后一直未要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其應已知曉車輛無法辦理過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據此,原告主張二被告存在欺詐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于其主張撤銷買賣合同關系并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362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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