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罰款的期限多久
交通違章罰款的期限是十五天。根據法律規定,交通違章處罰一般要在交警開出罰款單之日起的15天之內上車管所辦理或者到交警大隊處理,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汽車的違章扣分處理流程是什么
1、準備本人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來到當地交警大隊;
2、本人拿著資料來到交警大隊違章處理窗口進行業務處理;
3、要求工作人員查詢本人駕照分數和車輛違章明細情況;
4、要求工作人員處理好違章后,打印出關于車輛的所有交通違章繳款單,一式三份,自己本人簽字確認,并在簽字欄下方寫上“無異議”,本人拿兩份,一份存根一份銀行繳款;
5、拿著交通違章繳款單按照單上金額去指定銀行進行罰款認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違反本法規定予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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