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互換需要什么手續怎么辦理
兩輛車互換牌照的條件:
1、不同的車牌相互更換,車主必須是同一人,同一人包括姓名、身份證必須一致,同一人名下的不同車牌相互更換。
2、同一人名下的不同車牌相互更換,不包括運營車輛,只有非運營車輛才能相互更換。
3、兩輛車必須是在同一個登記地,而且必須是同類型號牌。
4、需要先處理好交通事故或者違章罰款等事項,才能申請相互變更。
5、兩輛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和交強險必須同時有效才能辦理。
如果已經申請了不同車輛之間更換車牌,想再次更換過來,需要等時間滿了1年之后,才能再次申請更換車輛,中途不得變更。車牌是對各車的編號,其主要作用是通過車牌可以知道車所屬省、市、縣,車管所根據車牌可以查到車的主人,而車牌號是標識車輛身份的號牌,車牌號對車的意義就像我們的身份證一樣。
補充:
適用范圍
1、同一機動車所有人;
2、同一登記地;
3、同一號牌種類;
4、非營運機動車。
即自己名下符合以上條件的車輛可以互換號牌
所需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2、互換號牌機動車行駛證;
3、互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
辦理過程
1、兩輛車同時到車管所,拆牌照、拍照;
2、受理窗口辦理業務、更換行駛證、簽注登記證書。
注意問題
1、兩輛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要先處理完畢。
2、兩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交強險均處于有效期內。
3、一年內同一車輛只可以變更一次號牌號碼。
4、對于已辦理互換的1年后方可申請再次互換或者申請保留原車號牌號碼。
5、車輛狀況一定要顯示為“正常”才能夠辦理業務。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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