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轉非車輛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2023-11-30 18:26:15
作者:資訊小編
營轉非車輛報廢年限需要按照營運車輛的報廢年限執行。
根據2013年商務部發布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新規定》第五條規定,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第六條規定對于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按照以下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時,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進行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時,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的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時,應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進行報廢;
(三)對于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小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應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進行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時,應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進行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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