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車牌上牌條件
東莞車上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異地戶口上東莞車牌需要有居住地的暫住證。2、異地戶口上東莞車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居住地的暫住證。身份證原件。合法途徑購買的新車。車輛質量保證書。交強險證明。購置稅完稅證明。機動車經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3、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三)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況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況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五)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況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況,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況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對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況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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