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強險指的是什么
交強險全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國家規定機動車強制購買的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國家強制規定所有機動車都必須上交強險才能上路,否則一旦查處便要罰款、扣分、扣車或扣證等處理。交強險作為一項具有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的保險,避免出險事故后車主無錢賠償對方、引起更大糾紛的情況,投保交強險也是一種為他人負責的社會公德行為。
被保險機動車輛因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按照車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五)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受害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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