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車車主能在自家車位加裝充電樁嗎?東莞中院判決物業應予以配合
2024-04-28 14:26:22
作者:資訊小編
近年來,隨著新能源汽車的逐漸普及,小區業主對充電樁的使用需求日益增強。那么,小區業主能在自家車位加裝充電樁嗎?物業公司又是否有義務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聶女士是東莞市某小區業主,與小區開發商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由聶女士使用小區地下車庫的某個車位。后來,聶女士家中購買了一輛新能源電動車,因需在自家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其多次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但屢次遭拒。后聶女士訴至法院。東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首先,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對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具有積極意義,而充電設施建設是電動汽車應用推廣的重要舉措,物業公司應積極響應國家政策,在業主申請充電設施建設時予以配合;其次,業主基于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難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現實需求,這種需求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利益,即可認定為合理使用。本案中,聶女士在其車位上加裝充電設施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其車位,也符合綠色環保理念。同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僅是安裝充電樁的一個環節,聶女士的車位是否具備安裝條件,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產生影響,還需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現場勘查后判斷。因此,物業公司以涉及業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為由不同意出具證明,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認定物業公司應為聶女士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本案承辦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應成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價值導向。本案認定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提供便利,彰顯了人民法院支持綠色出行的司法理念,對破解充電樁及配套設施安裝難題、推動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亦發揮了良好的示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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