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作廢是什么意思
2024-04-29 15:56:21
作者:資訊小編
駕駛證作廢意味著該駕駛證已失去任何效用,持證者不能再使用它來駕駛機動車輛。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如果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在一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不得在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暫扣期間申請補發。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病況的;
(六)吸毒或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的;
(八)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九)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十)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
(十一)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一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有第一款第八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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