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是開車必需的,沒有駕駛證是不可以駕駛機動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行為是違法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并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對違法行為可以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后,應該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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