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避讓未接觸摔倒
電動車避讓未接觸摔倒后,絕大多數人認為,交通事故只要是沒有接觸就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其實是一種錯誤的觀點;還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評定。如果避讓造成對方摔倒,無論是否接觸到,只要證實事故發生與車輛轉彎有因果關系,對方都要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電動車避讓未接觸摔倒的情況下,如果證實事故發生與車輛轉彎有因果關系,對方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方面,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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