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強制報廢年限是多少年
2024-05-09 13:55:20
作者:資訊小編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第五條規定,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1. 小型、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 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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