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懸掛車牌記12分怎么辦?
2024-05-10 14:45:46
作者:資訊小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于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機動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并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如果當事人提供了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了相應手續,則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2、以下五種違法行為被認定為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取得機動車號牌(包括臨時號牌)或已申領號牌但未懸掛或未粘貼的;使用公告作廢的號牌或使用過期的臨時號牌的;辦理變更、轉移、注銷登記業務后繼續使用應當收回的機動車號牌的;號牌丟失、被盜的,需在報警報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補領。全國處罰都是12分,具體罰款金額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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