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處罰是什么
2024-05-10 14:50:32
作者:資訊小編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行為將被處以12分的記分。該規定適用于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況。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以下行為將被處以9分的記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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