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進京證進京怎么處罰
沒辦進京證進京的處罰如下:
1.無進京證的外地車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行駛的,屬于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處罰,并記3分。
2.有進京證的外地載客汽車,工作日7時至9時、17時至20時在五環路(含)以內道路行駛的,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處罰,并記3分;
平峰期間違反尾號限行規定的,認為違反限制通行規定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處罰。
3.有進京證的外地載貨汽車,6時至24時在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行駛的,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處罰,并記3分。
4.對本市載貨汽車、黃標車、以及外省、區、市黃標車,違反《通告》規定,進入禁限區域行駛的,為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違法行為,處100元罰款處罰,并記3分。
進京證,是指在北京市六環路(不含)以內,以及六環外個別路段,非北京牌照的外埠機動車進入的臨時通行證,有效期為7天。
依據:《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于對部分載客汽車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每輛車每年最多辦理進京通行證12次,每次辦理的進京通行證有效期最長為7天。有效期屆滿前,應駛出上述范圍。未辦理進京通行證或進京通行證超過有效期,在上述范圍內支路等級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據停放天數相應扣減當年可辦理進京通行證的天數。未辦理進京通行證或進京通行證超過有效期,進入上述范圍道路行駛的,認定為“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