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輸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因此,在發生嚴重事故后,交警會委托相關有資質的單位對電動三輪車進行司法鑒定,并將其認定為機動車,按照機動車處理。目前市面上的電動三輪車普遍被視為機動車。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非機動車中的人力和畜力驅動是很容易區分的。而對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的區別需要根據國家相關標準進行對比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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