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客汽車超過5年的幾年檢測一次
2024-05-14 10:58:35
作者:資訊小編
營運載客汽車從注冊登記之日起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除外)、摩托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第6年、第10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在10年內每兩年向公安機關申領檢驗標志;超過10年的,每年檢驗1次,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關于深化機動車檢驗制度改革優化車檢服務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優化非營運小客車、摩托車檢驗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除外)、摩托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第6年、第10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在10年內每兩年向公安機關申領檢驗標志;超過10年的,每年檢驗1次。車輛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仍按原規定周期檢驗。機動車環檢周期與安檢周期一致,免于安檢的車輛不進行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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