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電動自行車上牌條件
2020年4月8日后,在深圳新購買的電動二輪車必須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方可實施備案,對新購買的電動摩托車一律不得實施備案。注:電動摩托車整車編碼首位字母為“L”。注意:電動車備案試點期間,深圳超標電動車也可備案。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最高車速25公里/小時、最大電動機額定功率400瓦、整車質量不超過55公斤、車體寬度不寬于0.45米、前后輪中心距不超過1.25米、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蓄電池標稱電壓不高于48伏等,是標準中規定的電動自行車重要指標。
擴展資料
修訂背景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是1999年發布實施的。后來,不少電動自行車產品逐漸變得越來越大、越來越重、越來越快,部分指標超出了現行標準的規定,被群眾稱為“超標車”。
例如,原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超過20km/h,但目前實際使用中的部分電動自行車產品最高車速超過40km/h;原標準規定整車重量不超過40kg,但目前部分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超過70kg。
這些產品性能上逐步接近電動輕便摩托車,但安全性能較差,交通安全隱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事故。
此外,由于部分電動自行車防火阻燃性能較差,近幾年引發的火災逐漸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過修訂標準,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020年4月8日后,在深圳新購買的電動二輪車必須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方可實施備案,對新購買的電動摩托車一律不得實施備案。注:電動摩托車整車編碼首位字母為“L”。注意:電動車備案試點期間,深圳超標電動車也可備案。
超標電動車將不能上牌:
2020年6月15日起,寶安區和光明區超標的電動二輪車將不再予以發放黃色過渡標識的車輛仍可繼續使用,過渡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不符合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違反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應通過店堂告示、在銷售憑證中注明等一系列的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已獲得CCC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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