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條是什么?
2024-05-14 13:55:18
作者:資訊小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公路法第八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在公路建設和管理中的職責分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包括國道和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此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此外,公路法還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如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同時,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按照收費償還貸款、集資款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
總的來說,公路法第八條對各級政府在公路建設和管理中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同時也強調了保護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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