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違法處罰和記分扣幾分
2024-05-14 13:54:07
作者:資訊小編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違法處罰扣12分。
代替他人“消分”屬于違法行為,如果同時還有經濟利益往來,還會對雙方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甚至有可能面臨拘留。
一些機動車當駛人為避免記滿12分,請他人頂替外理交通違法和記分,嚴重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功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特別是一些不法人員以此牟利,組織、介紹買分賣分,影響十分惡劣。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以下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第三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考試成績無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相應記分扣減記錄,恢復相應記分,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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