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慢字標志,慢行交通定義
2024-08-17 18:17:02
作者:資訊小編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 35 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寬闊、空曠、視線優良的情形下,最高時速需符合下述要求:
1. 小型客車于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中,城市街道為 70 公里/小時,公路為 80 公里/小時;在其余道路上,城市街道為 60 公里/小時,公路為 70 公里/小時。
2. 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于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 60 公里/小時,公路為 70 公里/小時;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 50 公里/小時,公路為 60 公里/小時。
3. 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 50 公里/小時,公路為 60 公里/小時。
4. 鉸接式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后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 40 公里/小時,公路為 50 公里/小時。
需要留意的是,上述規定僅適用于道路寬闊、空曠、視線優良的狀況。在其他情形下,應依據實際情況適度把控車速,保障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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