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怎么計算的?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在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正常運營而造成經濟收入減少的損失。其計算應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相同。
以出租車為例,司機每月須支付公司月租金、車輛保險費、車輛折舊費、維修費等。比如,車輛保險費每月分攤 1000 元,車輛折舊分攤 2000 元,再加上兩名司機工資開支 150 元,每天營運成本就 500 多元,若每天純利 150 元,共計 800 元。受損車輛修理期間停運損失可依此計算。
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下的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計算。實際收入是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后的余額,不扣除稅金。成本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等,可變成本有司機工資、燃油費等。也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 - 每日不變成本 - 每日可變成本。停運雖使每日營業額和可變成本歸零,但不變成本仍需照常支付,計算停運損失時應考慮不變成本。
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也對此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若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民法通則》第 117 條也規定,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賠償損失,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
比如周某是面的車主,以拉客為業,平均每天收入 200 元。某日車被撞壞,修好共用 3 天,損失 600 元,周某可就該項停運損失求事故責任人賠償。
在計算車輛停運損失費時,要注意分清交通事故責任,收集齊全必要資料,如委托人身份證、行車證、營運證、事故認定書等,還要考慮實載率、出勤率。比如客運要考慮不同時段客流量和乘載率,剔除每月車輛正常維修保養時間;貨運和出租車要考慮淡旺季導致的出勤率。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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