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一般什么時候做
2024-11-26 14:04:12
作者:資訊小編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后進行。
通常出院后一個月左右可做,如有安插鋼板、鋼釘的內固定,為內固定拆除后一個月左右。治療終結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腿部傷害一般 3 個月,頭部傷害 6 個月后可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鑒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后果為依據的,在傷后 1 - 3 個月進行,如組織、器官、肢體缺損、器官切除(修補)、顱骨、頜骨、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等。
影響容貌,遺留聽力與視力障礙,組織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傷后 3 - 6 個月進行。后遺肢體功能障礙的宜在傷后 6 - 9 個月進行。
顱腦損傷后的智力缺損與精神障礙,顱腦損傷致癲癇、語言功能障礙、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礙、神經損傷致肢體癱瘓的宜在傷后 6 - 12 個月進行。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要確認其具備相應鑒定資質。
鑒定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定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治療及康復期原則上不超過 2 年。
常見損傷如體表損傷創口愈合、縫線拆除等,頭顱損傷局部腫脹消退等,眼、耳、口腔損傷局部腫脹和出血消失等,骨折復位良好、骨折線消失等,血、氣胸及肺挫傷局部出血消失等,腹腔、盆部器官損傷局部癥狀好轉等,脊髓損傷相關肢體功能穩定等,肌腱、周圍神經損傷肢體功能穩定等,肢體離斷損傷痊愈、殘肢功能穩定等,達到這些標準可視為符合鑒定時機。
對于個別難以達到醫療終結標準者,可視具體情況在傷情基本穩定時實施鑒定。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
本文導航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