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雙積分政策將于明年4月1日起實施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9月28日,工信部正式發布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明確這一政策將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并自2019年度起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至此,新能源汽車“雙積分”政策最終敲定。
辦法規定: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該辦法將針對在中國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含進口乘用車企業)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及新能源乘用車生產(NEV積分)情況進行積分考核,對于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抵償的企業,將被暫停部分高油耗車型的生產,直至下一年度傳統能源乘用車產量較核算年度減少的數量不低于未抵償負積分數量。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 ||
車輛類型 | 標準車型積分 | 備注 |
純電動乘用車 | 0.012×R+0.8 | (1)R為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單位為km。 (2)P為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單位為kW。 (3)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5分。 (4)車型積分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 2 |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0.16×P | |
1. 對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km/h,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不低于100km,且按整備質量(m,kg)不同,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kW·h /100km)滿足條件一、但是不滿足條件二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滿足條件二的,按照1.2倍計算。其余車型按照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條件一:m≤1000時,Y≤0.014×m+0.5;1000<m≤1600時, Y≤0.012×m+2.5;m>1600時,Y≤0.005×m+13.7。 條件二:m≤1000時,Y≤0.0098×m+0.35;1000<m≤1600時, Y≤0.0084×m+1.75;m>1600時,Y≤0.0035×m+9.59。 2.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不低于50km。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不滿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其條件B試驗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車型對應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當小于70%;比例不小于70%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在80公里以上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其條件A試驗電能消耗量應當滿足純電動乘用車條件一的要求;不滿足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3. 燃料電池乘用車續駛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并且不小于10kW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其余車型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 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
假如車企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大于目標值的話,大于部分則為正積分,而正積分允許自由交易,但不能結轉至下一年。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企業可通過購買的方式來抵償歸零。
新能源積分目標值:根據《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第三章中提到,對在中國境內傳統能源乘用車年產量或進口量大于5萬輛的乘用車企業,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的年度比例要求。2018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 8%、10%、12%。
新能源積分實際值: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為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進口的新能源乘用車車型分值與對應產量的乘積之和。為體現對高性能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鼓勵,新能源乘用車單車型分值根據純電續駛里程技術指標確定,技術參數水平越高,對應的車型分值越高。
另外根據辦法要求,企業生產新能源汽車所產生的正積分可允許自由交易,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必須在報告發布年度內抵償歸零。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歸零方式為向其他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僅限企業當年度使用,不允許再次出售。
油耗積分與新能源積分的區別 | ||
油耗積分(CAFC) | 新能源積分(NEV) | |
是否允許跨年結轉 | 是 | 否 |
是否允許轉讓 | 只能與關聯企業相互轉讓 | 允許自由交易 |
抵償工具 | 可用油耗正積分也可用新能源正積分抵償 | 只能使用新能源積分抵償 |
抵償方式 | 通過結轉、轉讓獲得油耗掙積分,或通過自行生產、購買的系能源積分 | 購買新能源正積分 |
另外辦法規定,對于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抵償的企業,將暫停部分高油耗車型的生產,直至下一年度傳統能源乘用車產量較核算年度減少的數量不低于未抵償負積分數量,也就是說就是如果某企業在上一年新能源積分為負數的話,第二年將會被暫停相應數量的傳統能源車的生產。(文:太平洋汽車網 陸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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