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要求車企提交2019年雙積分預報告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12月4日,工信部官網發布消息,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簡稱“雙積分平臺”)數據報送模塊即日起正式上線,乘用車企業應按照要求及時通過平臺報送生產或者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乘用車數據(簡稱“雙積分數據”)。工信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會對乘用車企業相關數據和報告進行審查和管理,并將審核結果上報裝備工業司。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 ||
車輛類型 | 標準車型積分 | 備注 |
純電動乘用車 | 0.012×R+0.8 | (1)R為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單位為km。 (2)P為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單位為kW。 (3)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5分。 (4)車型積分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 2 |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0.16×P | |
1. 對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km/h,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不低于100km,且按整備質量(m,kg)不同,純電動乘用車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kW·h /100km)滿足條件一、但是不滿足條件二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滿足條件二的,按照1.2倍計算。其余車型按照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條件一:m≤1000時,Y≤0.014×m+0.5;1000<m≤1600時, Y≤0.012×m+2.5;m>1600時,Y≤0.005×m+13.7。 條件二:m≤1000時,Y≤0.0098×m+0.35;1000<m≤1600時, Y≤0.0084×m+1.75;m>1600時,Y≤0.0035×m+9.59。 2.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不低于50km。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不滿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其條件B試驗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車型對應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應當小于70%;比例不小于70%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純電驅動模式續駛里程在80公里以上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車型,其條件A試驗電能消耗量應當滿足純電動乘用車條件一的要求;不滿足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3. 燃料電池乘用車續駛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并且不小于10kW的,車型積分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1倍計算。其余車型按照標準車型積分的0.5倍計算, 并且積分僅限本企業使用。 |
通知中還提到,乘用車企業還需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預報告。預報告內容包括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達標值、預期實際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期值等,提交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12月20日。
油耗積分與新能源積分的區別 | ||
| 油耗積分(CAFC) | 新能源積分(NEV) |
是否允許跨年結轉 | 是 | 否 |
是否允許轉讓 | 只能與關聯企業相互轉讓 | 允許自由交易 |
抵償工具 | 可用油耗正積分也可用新能源正積分抵償 | 只能使用新能源積分抵償 |
抵償方式 | 通過結轉、轉讓獲得油耗掙積分,或通過自行生產、購買的系能源積分 | 購買新能源正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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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備受業內關注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正式發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但由于2018年度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不強制考核,2019年起進入強制考核階段,因此2019年是真正大考的開端。根據要求,《辦法》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積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文:太平洋汽車網 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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