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積分修正案5大看點:鼓勵發展甲醇汽車等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7月9日,工信部發布了關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稿,在2019年8月9日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最終方案有望于年底正式施行。對比現行方案,修訂方案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五大方面:
在《修正案》下,純電動乘用車單車積分上限由原來的5分降低為3.4分。以目前的政策,純電動乘用車NEDC續航滿足350km及以上即可拿滿5分,但《修正案》調整為續駛里程按照中國工況CATC測試,且滿足500km及以上才能拿滿3.4分。
新能源汽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方面,《修正案》也作出較大調整,純電動乘用車的標準車型積分計算方法,由“0.012×R+0.8”修改為“0.006×R+0.4”;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由“2”修改為“1.6”;燃料電池乘用車由“0.16×P”修改為“0.08×P”。
《修正案》新能源乘用車積分計算方法 | ||
車型 | 標準車型積分 | 備注 |
純電動乘用車 | 0.006*+0.4 | 1、R為電動車續駛里程(工況法),單位為km; 2、P為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單位為kW; 3、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低于150km的,標準車型積分統一為1分; 4、純電動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3.4分,燃料電池乘用車標準車型積分上限為6分; 5、車型積分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 1.6 |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0.08*P |
此外,《修正案》更新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而此前規定的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是10%、12%。
本次修改了《積分辦法》對傳統能源乘用車的定義,將能夠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體系中,即“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在今年3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改委、科技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八部委就聯合印發了《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巡視員李力曾表示,發展甲醇汽車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充分發揮我國煤炭資源優勢,對實現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意義重大。
由于小規模企業的傳統能源乘用車有油耗下降的潛力,《修正案》延續了適度寬松考核的優惠。其中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及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為:
企業2021-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給予低油耗車型核算優惠
修正案》新引入了低油耗車,并在積分核算時給予優惠。《修正案》對低油耗乘用車的定義為,“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一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在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其數量的0.2倍計算。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車型燃料消耗量需采用全球統一輕型車輛測試循環(WLTC)測定。
參與積分結轉的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達到當年度達標值123%。其中“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是指新能源汽車不參與核算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
結轉的具體辦法是,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后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后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文:太平洋汽車網 曾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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