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新能源車起火需12小時內上報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10月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發展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事故報告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指出,新能源汽車生產者在獲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發生冒煙、起火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事故發生后6小時內)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事故基本信息,應在48小時內填報關于事故的基本信息、車輛信息、動力電池信息、用戶信息和經銷商信息等。
早在2018年9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開展新能源客車安全隱患專項排查工作的通知》提到,要求新能源客車發生起火、燃燒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企業應在12小時內(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6小時內)主動上報地方政府等部門,并及時展開事故調查,調查結果留存備查。
相較于去年發布的關于新能源客車的安全隱患排查通知,本次發布的《補充通知》明確指出相關企業需要提交事故信息表,內容包括動力電池系統、電池單體、電池管理系統、經銷商信息、事故情況說明等。
生產者在事故發生后,應主動排查同型號、同批次或使用同樣零部件的車輛是否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經排查,發現存在火災安全隱患的,生產者應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盡快實施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將根據情況,組織專家開展事故深度調查與分析、缺陷風險評估與判定等工作。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根據事故調查和風險評估情況啟動缺陷調查,必要時發布風險預警。
生產者未按要求及時報告事故信息或報告信息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向社會進行公開通報,并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文:太平洋汽車網 曾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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