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將限制新能源牌照發放 或于7月實施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日前,我們從廣州發改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征求意見稿)獲悉,今后,廣州車主購買新能源車上綠色號牌需要先獲得市發改委發放的《廣州市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憑證》;新能源車生產企業需向車主提供充換電設施及廢舊電池回收服務,目前具體的執行時間未知,據相關消息稱將在7月實施,試行期為2年,目前正在征求意見階段。另外,此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及到征求時間為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日。聯系方式:電子郵箱:fggy@gz.gov.cn,電話:020-83123776,聯系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府前路1號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408室。
從通知可以看出,廣州市將明確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對象,包括在廣州進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及進口新能源汽車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符合七大條件的,按要求報送信息。
此外,廣州將建立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憑證發放制度,新能源汽車廠商在廣州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定的信息管理機構報送相關材料。信息管理機構對新能源汽車廠商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 發放《憑證》,《憑證》施行一車一證 。
在購車層面,規范新能源汽車指標申領流程,消費者需申領新能源中小客車指標辦理新車注冊登記的,應向市中小客車指標管理機構出具《憑證》。消費者憑購車發票、新能源汽車指標、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按照現行機動車注冊登記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按規定發放新能源汽車指標。
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廣東省發展汽車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1-2025年)》《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文件精神,鼓勵推廣應用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的新能源汽車,完善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對象
在廣州市進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及進口新能源汽車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以下統稱新能源汽車廠商),符合以下條件的,按要求報送信息:
1. 車輛型號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中小客車,或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標注為新能源汽車的中小客車。
2. 車輛型號發生熱失控事件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信息管理機構報送材料,發生率應小于萬分之一,并且未致人死亡。
3. 車輛型號符合強制性標準及標注聲明的執行標準,在亞熱帶濕熱氣候中心城市條件下安全可靠運行,按T/GZBC 29-2020《亞熱帶濕熱氣候環境下的純電動乘用車技術規范》中的典型項目檢測合格。
4. 車輛型號如實標示性能參數指標。
5. 新能源汽車廠商應將其自建的或與第三方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建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建設納入銷售服務保障體系,并在廣州市為消費者提供保障有力的公用充換電設施服務網絡,或者為消費者提供與安裝使用環境相適應的自用充電設施。
6.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廣州市設立了符合《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號)要求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
7. 新能源汽車廠商沒有發生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騙取和違規謀取各級財政補貼情況,不存在補貼資金應退未退情況。
二、建立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憑證發放制度
新能源汽車廠商在廣州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定的信息管理機構(國家智能汽車零部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地址:廣州市科學城開泰大道天泰一路3號,電話:020-32293694,網址:www.cvc.org.cn)報送相關材料(見附件1)。信息管理機構對新能源汽車廠商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發放《廣州市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憑證》(以下簡稱《憑證》,見附件2),《憑證》施行一車一證。
消費者在購買新能源汽車時,有權要求銷售商出具《憑證》。
三、規范新能源汽車指標申領流程
消費者需申領新能源中小客車指標辦理新車注冊登記的,應向市中小客車指標管理機構出具《憑證》。消費者憑購車發票、新能源汽車指標、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按照現行機動車注冊登記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四、強化新能源汽車廠商主體責任
新能源汽車廠商對在廣州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銷售及售后服務能力、廢舊車用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置等負有主體責任;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對信息佐證材料進行及時更新,按時提交年度評估報告等。
五、明確部門權責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通知施行的總體推進和協調;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出具《憑證》;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新能源汽車廠商落實本通知明確的責任;對本通知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并實施監督管理職責。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籌推進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依據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廣州市建設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情況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通知信息管理機構。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按規定發放新能源汽車指標。
市公安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相關登記。
六、加強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以及信息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
新能源汽車廠商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銷售車輛時主動向消費者提供《憑證》。新能源汽車廠商發生違反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或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個人消費者購買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暫停《憑證》發放,整改后符合要求,恢復《憑證》發放。
信息管理機構應及時主動向市中小客車指標管理機構推送《憑證》信息,并定期核查報送材料的有效性,發現失效材料,通知新能源汽車廠商及時更新,否則暫停《憑證》發放。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新能源汽車廠商(或其與第三方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建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網絡及新能源汽車廠商為消費者提供的自用充電設施安裝情況進行抽查,若發現提供虛假材料、應裝未裝等情況,暫停發放《憑證》,直至整改完成。
七、限定適用范圍
公交汽車、巡游出租車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已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暫不納入本通知適用范圍。
消費者是指在廣州市購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車的個人和單位消費者,且應具備《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規定的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資格。
八、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本通知由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與《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和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適時調整本通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附件:1.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報送材料清單
2.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憑證(樣式)
附件1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報送材料清單
新能源汽車廠商在信息報送時,應向信息管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包括:
一、車型材料
(一)國產車型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批次號,或進口車3C證書號;申請車型定型試驗報告;“三包”產品質量保證承諾證明材料;配套充電設施的產品型式檢測報告。
(二)《車輛熱失控發生率符合要求聲明》、《車輛發生熱失控事件說明》(如有)、《車輛發生熱失控事件鑒定報告》(如有)(原件加蓋公章)。
(三)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滿足T/GZBC 29-2020中的“整車40℃直流充電時間變化率檢測”、“動力蓄電池系統50℃運行前后容量變化率檢測”、“動力蓄電池系統40℃過充電保護”、“動力蓄電池系統單體45℃循環壽命”的檢測報告。
(四)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整車典型性能參數檢測報告。
二、企業材料
(五)新能源汽車廠商在廣州市自建的或與第三方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建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網絡證明材料,包括情況說明及驗收報告、照片、合作協議等佐證材料;與充電設施安裝單位的委托協議(為消費者安裝自用充電設施情形);充換電設施網絡整體服務方案等。
(六)營業執照(生產企業和/或經銷商);中機函〔2017〕2號附件5要求的《新能源產品安全監管承諾書》;售后服務和應急保障服務能力證明材料;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新能源汽車動態監控和數據采集的整體方案;購車合同范本。
(七)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廣州市建設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的證明材料。
(八)新能源汽車廠商對是否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騙取和違規謀取國家和廣州市財政補貼情況和該退補貼未退或未完全退回情況的聲明(原件加蓋公章)。
(九)新能源汽車廠商與消費者就意向購買車輛簽字確認的自用充電樁安裝計劃。
備注:本通知實施前已在廣州市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申領信息登記系統提交過材料(一)、(六)的,按本通知報送信息時,不需要重復提交上述兩項材料;已在廣州市建設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公用充換電設施網絡的廠商不需要提供材料(九)。
(文:太平洋汽車網 柯凱汶 信息來源:廣州交通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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