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1月1日起公路養路費等6項收費被取消
2009年1月1日起,一批涉及國計民生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正式施行,將給百姓生活帶來深遠影響,并將對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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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物不能“想拆就拆”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將有力地促進中國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該法的規定,對符合相關標準,并且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該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建筑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筑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該法還規定,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
取消公路養路費等6項收費
財政部等五部門日前公布了取消公路養路費等6項收費政策的細則,明確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等6項收費,并就養路費等收費清退、包含養路費等費用的出租汽車司機“份錢”問題以及如何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等問題做出具體部署。
臺灣居民可成為大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為規范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活動及管理,司法部制定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符合規定條件的臺灣居民可以成為大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辦法明確了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和程序,臺灣居民在大陸執業的范圍、執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管理措施。
根據該辦法,臺灣居民的執業范圍不僅包括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包括以擔任訴訟代理人方式從事涉臺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臺灣居民在大陸律師事務所執業,依法享有大陸律師相應的執業權利,履行相應的律師義務。
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暫行條例同步實施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將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