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豐田拒絕經濟補償中國召回車主
國內第一次經濟補償召回車主的夢想只維持了2天就成為了泡影。一汽豐田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松木秀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將針對全國RAV4車主推出一個“三選一”的免費檢測服務,除此之外,不會對召回車輛車主(包括浙江地區)給予額外的經濟賠償。
除了提供免費服務之外,松木秀明還表示,目前已在全國召回63367輛RAV4,進展率達到84%,爭取4月之內能夠完成此次召回;已經預訂RAV4的客戶,若想退車可獲全額定金返還;維修RAV4僅需30分鐘,時間短提供代步車必要性不大;召回車輛及配套相關服務成本由廠家承擔,經銷商不需任何成本。
3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表示,一汽豐田方面對其提出的制定時間表、上門召回、提供代步車、允許全額退還定金和補償經濟損失五項要求均表示接受。
松木秀明的這番表態,無疑否認了3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發布的豐田將經濟補償RAV4車車主的信息。
一位一汽豐田的內部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除了經濟補償之外,浙江省工商局的其他要求一汽豐田基本都答應了,而且還將范圍擴大到了全國。他認為,這件事情(浙江省工商局要求豐田賠償RAV4召回車主經濟損失)最大的意義在于政策層面,國家該考慮一下修改三包政策了。
豐田汽車之所以沒有對中國車主進行賠償,依據的是2004年由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這一規定沒有對召回廠商提出賠償要求,對于發現汽車存在缺陷、隱瞞不報也不召回的情況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而浙江省要求豐田賠償RAV4車車主經濟損失依據的是浙江省的地方法規。
2000年出臺的《浙江“三包”商品目錄》明確規定,汽車屬于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為“一年或1.5萬公里”。
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陳廣對本報記者表示,發生在浙江省的召回就應該按照浙江省的有關規定,同時遵守國家和浙江的法律法規,雖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沒有對召回廠商提出賠償問題,但也沒有規定就不能賠償。
即使對車主進行經濟補償,每個車主的交通費和誤工費加在一起不會超過200元,全國7.5萬輛召回的RAV4汽車,大概在1500萬元左右。
汽車專家張志勇對本報記者表示,對于一個汽車廠商來說,就算是經濟賠償其實也沒有多少錢,之所以一汽豐田拒絕經濟補償,一方面是政府的法規沒有硬性約束,另一方面,一汽豐田更多的是從廠商的角度出發,而沒有充分考慮到消費者的利益,豐田“顧客第一”的理念沒有完全體現出來。
豐田這次針對召回車主的服務,和美國市場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別。
在美國市場,早在2月26日,豐田就承諾對召回汽車的車主提供額外的服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盡量縮短維修的時間;提供“上門召回”服務,由經銷商代表取回和還回被召回車輛;提供車輛送車主到經銷商處或者送其去上班;如車主不能或不愿駕駛自己的車,在合理期限內為車主租車或提供乘坐出租車的補償。
另外,豐田汽車還承諾將向與此次召回事件有關的美國經銷商提供7500美元到7.5萬美元不等的補償金。(文章出處: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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