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理應補償 豐田難道在玩文字游戲
日前,一汽豐田銷售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永江秀久率團赴杭,與浙江工商局舉行閉門會議,并于3月29日針對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時間表、上門召回、提供代步車、允許全額退還訂金和補償經濟損失五項要求均表示接受。一汽豐田承諾,將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有關規(guī)定,同意對浙江RAV4(圖庫 論壇)消費者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各地4S店與消費者協(xié)商處理。對已向浙江省各級消保委投訴的消費者,一汽豐田接受浙江省消保委的調處。至此浙江工商局大獲全勝,浙江車主也為之鼓舞。
浙江車主能夠得到補償,從一汽豐田的承諾可以看出,是因為2000年浙江省將汽車列入了“三包”目錄,同年浙江省人大通過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guī)定,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否則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這一條款。
為何中國其他地區(qū)的車主沒有得到補償?廠商的依據的可能是2004年由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沒有對召回廠商提出補償要求。
那么除浙江省外,中國其他地區(qū)RAV4的車主能否享受“賠償”?筆者目前了解到的情況,一汽豐田并沒有向全國推廣的姿態(tài),那么是不是意味著要在各地出臺與浙江類似的地方三包法規(guī)后才能得到補償呢?
其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四十五條早有規(guī)定: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在該規(guī)定中,已經明確提出經營者是需要承擔相關合理費用的,比如像油費、路橋費、誤工費等。也就是說,召回涉及的所有RAV4的車主都可以得到這部分費用補償。
特別讓筆者感受頗深的是,現(xiàn)在很多車主反映,車輛還在保修期內時,產生的拖車費用也需要車主自己承擔,這也是明顯與消法相沖突的。
在了解一汽豐田關于補償的承諾后,才發(fā)現(xiàn)所謂的補償也許只是一個障眼法,在當前民眾的壓力之下不得不為之的一個作法。因為在這里看不到有任何的具體細則,不但沒有補償時間和補償金額,甚至連補償主體都不明確,只是要求4s店與車主協(xié)商處理,這樣的補償承諾到底有何實際效果呢?我們不得而知,還需要時日加以觀察,但從字里行間,真的看不到企業(yè)有多大的誠意!(文章出處:騰訊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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