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稱汽車以舊換新與下鄉優惠結束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促進經濟回升向好,2008年第四季度以來,國家相關部門出臺了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家電汽車摩托車下鄉及家電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對購買節能汽車給予補貼等一系列財稅優惠政策。應該說,這些措施對擴大內需,推動節能減排,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繼續實行結構性減稅是2011年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國家也將繼續對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所得稅優惠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落實好各項稅費減免政策,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服務業發展是現在和今后重點工作。實施有利于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也是有利于行業發展的核心工作。
此外,為加快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升級,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循環利用,2011年繼續采取財政補貼政策,支持全面推廣節能汽車和加大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力度,繼續實施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與此同時,汽車下鄉和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
經國務院批準,近日,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關于汽車下鄉政策到期后停止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0]1014號)、《關于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到期后停止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0]1021號),明確了到期停止執行等有關政策并對做好后續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附:《關于汽車下鄉政策到期后停止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0]1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議,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自2009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汽車下鄉”政策,對農民購買微型客車、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以及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微型載貨車、輕型載貨車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自實施以來,在“汽車下鄉”等政策的綜合帶動下,汽車產銷兩旺,拉動了消費,帶動了生產,對我國經濟企穩回升發揮了重要作用,達到了預期目標。2010年12月31日政策將執行到期。為做好后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車下鄉”政策如期結束。地方各有關部門要增強協作,采取電視、網絡、報紙等多種途徑做好宣傳工作,使農民群眾及時準確了解到“汽車下鄉”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補貼政策等相關規定,把國家的惠農政策辦好辦實,讓農民群眾滿意。
二、根據《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248號)規定,在政策期內購買汽車下鄉產品的農民,申領補貼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2月28日。地方財政部門在加強政策宣傳的同時,要統籌協調好各個環節,及時審核兌付在政策實施期內已購買車輛的補貼資金,既要確保資金安全,又要做到應補盡補。
三、地方財政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汽車下鄉補貼資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務必做到認真組織,層層把關,清算結果要按現行補貼資金中央和地方負擔比例分別列出,并與汽車摩托車下鄉財政補貼信息系統數據吻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要認真填寫《汽車下鄉補貼資金清算表》(附后,“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按此表分縣填報),并于2011年4月30日前報送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四、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要繼續按照《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等文件要求,加強對有關車輛的報廢、拆解、轉讓過戶、產品質量以及市場秩序等后續工作的管理,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附:《關于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到期后停止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0]1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以來,對拉動和促進汽車消費,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黃標車和老舊汽車,促進節能減排起到了積極作用。根據《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建[2009]333號)、《財政部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財建[2010]304號)的規定,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將于2010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為做好后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將如期結束。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通過電視、網絡、報紙等多種途徑做好宣傳工作,使消費者及時準確了解到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及其截止日期等相關規定。
二、北京市申領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2月28日,其他地區申領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1月31日。各地財政、商務、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加強政策宣傳的同時,要統籌協調好各個環節,及時審核兌付補貼資金,確保聯合服務窗口的正常運行,做到應補盡補。
三、各地財政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務必做到認真組織,層層把關,清算結果要與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吻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商務主管部門認真填寫《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清算表》(附后),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
四、各地各級財政、商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繼續按照《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建[2009]333號)等文件要求,做好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等有關后續工作,防止報廢汽車流向社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申請、發放和清算,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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