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北京新交規修改:機動車撞行人保險先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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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21 17:40
] 太平洋汽車網
機動車負全責
修改前
第六十九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除已經自行協商處理的外,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二)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修改后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及時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上述行為,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騎自行車帶人
修改前
第五十三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六)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自行車可以在安裝牢固的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通過路口或者橫穿車行道時下車推行,并遵守行人的有關規定;
修改后
第五十五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七)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的人員;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公共汽車進出站
修改前
第四十九條公共電、汽車進出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暫時不能進入停靠站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
(四)駛離停靠站時,依次單排順序行駛。
修改后
刪除“公共電、汽車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和駛離停靠站時依次單排順序行駛”的規定,增加“不得在停靠站內待客、攬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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