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協管有權處理違章嗎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車族越來越多。而停車難的問題也隨著車輛的增加而變得越來越嚴重。據記者的初步統計,像趙先生那樣因為停車問題而被處罰的人不在少數,其中有不少人是因為沒看見禁止停車的標志而停錯車,還有的則是因為實在找不到正規、合理的停車位置,因為亂停車而受處罰。那么究竟該由誰來負責貼罰單的事呢?交通協管員是否具備這樣的權利呢?
帶著這個問題,記者來到了北京某區交通隊某分隊,就此事進行了了解。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交通協管員的職責只是負責協助交警來維持道路交通秩序。正如我們平時所看到的那樣,當紅燈亮時,禁止行人、自行車及機動車通過,并指定其在一個規定的范圍內等待。那么,究竟是誰賦予他們這個權利的呢?據這位人士透露,各交通隊的領導都給底下的人員規定每月必須完成的任務,如果完不成就要扣錢,而這些交警本身還有很繁重的工作任務。無奈之下,他們只能“委托”這些協管員來幫助他們完成自己的任務,額外他們會給協管員一些好處。當記者問到是否就只有交警才具有處罰違章停車的權利時,他悄悄地告訴記者,協管員的確不具備處罰的權利。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管理法規》,其中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賦予了什么人去處罰違章停車,再確切點說,對于這一條,國家的法律根本就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他們不具備處罰的權利。記者又問如果有人對于此項規定很清楚而為此找上門,他們又該如何處理時,他回答說,他們在工作中遇到這樣的情況很少,因為大多數人對此還是比較陌生的。但也不排除一小部分人會找來要求解決,要不就要上訴,不過這一部分人只占到所有違章人數的1%左右。
處罰通知應交到司機手中
記者又采訪了北京朝陽區某律師事務所的孫律師,讓他就此事談一下自己的看法。他對記者說:首先,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管理法規》沒有對違章停車處罰一事作規定,那么相關部門就沒有任何權利這樣做,所有的地方法規制訂都必須以國家法規這個大的前提作為基礎。其次,按道理來講,車停放的位置不好不是車的責任而是車主的責任。所以我們對其處罰不能僅僅是針對車,在車上貼一個罰單就完事了,而是應該針對車主,將罰單直接交到車主手中才是最正確的做法。第三,有的車主到該交罰款的時候沒有去,等到過了期限后問他們為什么不交罰款,他們稱自己并沒有看見罰單,自己不知道車被罰了;有的人則不承認自己的車曾經去過違章的地方,因為他的車借給過許多人開,而這些罰單只針對車,所以車主永遠都是受害的那一方。
針對以上常出現的情況,孫律師說,目前在中國還沒有相關方面的規定來對此進行詳盡的說明。因此交通協管員不具備此項權利,他們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市民因此事而和他們打官司的話,那么敗訴的一定是他們。他們必須對此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起訴費、交通費,有些市民甚至還要求賠償他們的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孫律師同時強調,不管是法律還是處罰的依據都必須講究事實根據,人違章了,就應該直接對人進行處罰,往人身上貼罰款單,所以靠這種方法來進行監督是遠遠不行的。而像目前北京出現的電子眼等,里面存儲的違章內容卻是很好的證據,因為它能準確無誤地記錄下車輛的車牌號、在違章瞬間的時間、地點和行駛人。這樣的話即使找到了當事人,他再想抵賴也是沒有用的。而這個證據就能成為處罰司機違章的法律依據。
在記者采訪的過程中,大多數人都表示:政府有關部門想解決有關問題,不要只在表面做文章。隨著北京市機動車數量的不斷增加,市區的停車位卻沒有相應變多,于是兩者之間的矛盾也變得越來越突出。不管是普通市民還是執法人員都表示,他們希望有關部門能根據北京的現狀,采取相應的措施來建一批機動車停車場,以此來增加停車位的數量,使這一矛盾得到真正的解決。(生活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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