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鄭州市政府廢止了《鄭州市行人和非機動車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這意味著實施6年的被機動車“撞了白撞”的規定將被廢除。
《鄭州市行人和非機動車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走過6個年頭。該《辦法》規定出現以下情況者,行人和非機動車負全部責任,機動車不負責任:行人、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控制規定而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等,該《辦法》曾引起較大爭議。
據了解,此次廢止的理由是,該《辦法》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