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時間表
-解讀
首要保障賠償受害人
此次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有四大特點。
●突出“以人為本”。將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作為首要目標。
●體現“獎優罰劣”。通過經濟手段提高駕駛員守法合規意識,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安全駕駛者可以享有優惠的費率,經常肇事者將負擔高額保費。
●堅持社會效益原則。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必須與其他業務分開管理、實行單獨核算。
●實行商業化運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原則進行審批,保險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關于保險公司
1 接“先行墊付”通知須立付搶救費
條例規定,“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可以給被保險人,也可以給受害人,但是,只要接到交管部門“先行墊付”通知,核對后,保險公司必須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否則,一旦造成嚴重后果,保險公司將面臨“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最嚴厲處罰。
2 賠償金10日內必須到位
條例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理賠程序為:肇事———被保險人、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立即告知具體賠償程序———被保險人提出賠償申請———保險公司收到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所需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收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判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書面說明理由———保險公司確定屬于保險責任,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到位。如超過了10日期限,保險公司的罰款額度最高將達30萬元。
3 涉七種行為可能吊銷執照
條例規定,只要涉及下列七種行為,輕則處5萬元———30萬元罰款;重則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二)未執行規定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關于行人
1 保險金不夠救助基金墊底
為防止出現保險金尚不足繳納搶救費、肇事逃逸等意外情況,條例規定,國家將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即救助基金),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管理機構一接到交管部門通知,經核對應及時墊付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主要針對三種意外: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肇事后逃逸。在以上三種情況下,受害人人身傷亡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均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之后,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按照規定,救助基金來源主要有四條渠道:按一定比例提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費;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
2 獲賠根據四級責任限額
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共分“四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3 保險糾紛可提起仲裁訴訟
條例將由本年7月1日起執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如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滿,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雙方如果對賠償事項引發爭議,共有兩種解決渠道: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