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駕駛員
1 零過錯享受最低“保費”
《條例》規定,駕駛員違法行為記錄、肇事比率將與保費直接掛鉤,以一年為期限,一年內無違法記錄,次年保險費率將降低。只要駕駛員始終保持違法行為“零”記錄,保險費率將逐年降低,直至降至最低標準。反之,駕駛員保險費率將逐年提高。如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保險費率幅度不以肇事次數為基準。
2 不貼保險標志交管可扣車
《條例》規定,今后,駕駛員須將保險標志貼在車上,否則,交管部門將直接扣車,并處警告或20元———200元罰款。偽造、變造保險標志,或張冠李戴套用其他車輛保險標志,處罰標準將在此基礎上,罰款標準將提至2000元。此外,駕駛員如未投保,交管部門除直接扣車外,還將處以最低保費2倍罰款。
3 未如實告知有五日豁免期
《條例》規定,假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前,保險公司需書面通知投保人,并等候五天。如五日內,投保人如實告知了重要事項,保險合同將繼續生效。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4 投保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條例》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條例》規定,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5 醉駕及無照駕駛面臨追償
《條例》規定,無照駕駛或醉駕,一旦肇事,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此外,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6 臨近報廢車可上短期保險
條例制定了短期保險險種,三種車輛: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北京交管局回應
違法行為掛鉤保費已推行兩年
本報訊 針對條例中“保險費率與違法行為直接掛鉤”條款。市交管局相關負責人昨晚表示,該規定是最好的“激勵”措施,有助于培養駕駛員的遵章意識。
據介紹,2004年5月,市交管局已與部分保險公司簽定了協議,商定雙方聯手建立“駕駛員行為記錄”互動平臺。交管局定期將駕駛員的違法記錄抄報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根據其違法記錄,上浮或下調保險費率,以達到“多違法高費率”的效果。
據了解,互動平臺啟動后,確實對駕駛員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是,由于國家第三者強制保險一直處于呼之欲出狀態,北京脫逃第三者商業保險的駕駛員大有人在,因此,互動平臺并沒有起到預期的“獎優罰劣”的處罰效果。該位負責人表示,強制保險細則出臺后,互動平臺很快就會發揮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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