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5日,全國兩會正如火如荼,政府工作報告、政協領導人人選揭曉、兩會汽車界代表提案......輪番刺激著關心國家工業、經濟發展走勢的人的心。使得年年引發矛盾、爭議的“3-15”消費者權益日似乎已被淡忘。當然,地球不會因兩會而停轉或加速運行,所以,“3-15”還是會在汽車——這一大宗家庭消費品行業內掀起巨浪。
“3-15”也需要“與時俱進”
就好像國家講究“和諧”一樣,“3-15”也需要“與時俱進”。特別是在經過了2007年迅猛發展后的汽車行業內,汽車廠商早已懂得要在“3-15”這天討好消費者;消費者也早已深知一切不愉快的問題都要在“3-15”之前就妥善解決。(因為過了“3-15”可能又沒有廠商會謙遜而積極地面對“上帝”了)
所以,廠商已經不再害怕“3-15”的到來,消費者也不會又在“3-15”來臨時才想到拿起維權的武器。難道,“3-15”本身已經成為了無味的“雞肋”?又或者,“3-15”就像一劑無色、味的“毒藥”,能攝人與無形?
“3-15”異想天開——315=365
就讓我們來兩個假設:首先,假設汽車廠商把365天里的每一天都看作是“3-15”。(這個似乎不只是空想,而已經成為了幾乎所有汽車廠商的口號了)在日常生活的每一天,只要消費者有關于所購汽車的任何質量、服務問題都能在第一時間得到以往“3-15”時才能遇見的熱情接待、專家會診和滿意回復。這很難嗎?當然不。但是難就難在:當汽車商品出現了意外故障,影響到日常使用、甚至危機車主生命安全的時候,這類產品質量的“瑕疵”就會導致高額的損失。如果遇見了難以認定是生產缺陷還是消費者使用不當責任的話,那么這段消費者的“維權路”可就走遠了。
所以,汽車生產廠商的終極目標就應該是“零缺陷”、“零投訴”。不是有專家提出除了《合同法》之外,中國還應該推行國際通行的《產品質量法》,作為對于汽車——這一大額、關乎生命、社會影響深重的商品質量的特別約束嗎?不是還有專家提出盡快實施汽車商品“三包”規定,給予汽車——這一技術復雜、維護難度大、商品形象高大的家庭財產以生命初期的“特殊護理”嗎?這些責任與義務應該都是廠家給予消費者,而非相反。汽車廠商必須時刻提醒自己:每一輛新車交付顧客手中都意味著從此新一段“養護責任”的開始。
“3-15”異想天開——廠商給質量保險
提到汽車質量,汽車消費者在千般小心、萬般仔細之余,更多流露出來的是面對外觀精美、內在復雜的汽車商品的無奈——新車質量問題只能靠“運氣”——希望新車沒有“疑難雜癥”。所以,我們假設能夠在汽車廠商環節推行(可能危及駕駛員與乘客生命安全的)重大質量缺陷由保險公司承包,廠商還必須公開承包內容的制度。
或許,世界范圍內已經有國家、汽車行業在執行相關制度——比如嚴格的“汽車召回”制度。但是,“汽車召回”畢竟還是在社會道德高度成熟的發達國家開始實行的、由汽車廠商主動承擔責任的“道德約束”。對于“汽車社會”正處于建設期的中國,我們必須要求法律、法規先行——在汽車行業內開展針對汽車廠商環節的“汽車質量(特別是“保修”期間)保險”制度。即由汽車生產廠商出資向保險公司投保,當汽車商品在出現嚴重的產品質量缺陷時(無論是否已危及車上人員和第三者生命危害),由保險公司向車主給予“質量保證”賠款,或者給予更換新車的賠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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